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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京报讯(记者吴淋姝)近日,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分家纠纷案件,张大爷在分家近30年后,要求二子返还分家单中赠与的财产,协商不成遂对簿公堂。最终,法院认为分家单实质上是分家析产协议,不是单纯的赠与合同,且已得到实际履行,不支持张大爷撤销分家单的诉求。 11月21日,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,张大爷共生育张一(化名)和张二(化名)二子,张大爷原有祖遗房屋一处,后又申请批宅基地一处,1990年,张大爷与二子进行分家并签订了分家单,对家庭共有财产的两处房产、家具、粮食等进行了分配,对外债、老人赡养、老家住房等问题进行了约定。现张大爷主张其经济状况恶化,不愿意由两个儿子赡养,要求两个儿子返还分家单中赠与的财产,遂诉诸法院。 张一辩称,其近30年始终履行赡养义务,张大爷的吃穿住行均是其负担6163am银河线路,其认为分家分配的不是张大爷的个人财产,而是对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的分配。张二辩称,其近30年来也始终履行赡养义务,之后也愿意继续赡养张大爷。 法院认为,赠与协议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协议。但分家协议是家庭成员之间达成的,将大家庭分成小家庭以及将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分割的协议,内容一般涉及家庭共有资产分配、债务承担、老人赡养等。 因此,本案中的分家单不是单纯的赠与合同6163am银河线路,实质上是分家析产协议。对分家协议效力的认定,应遵循尊重善良风俗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,应着重审查分家协议是否已经实际履行。 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中,张一和张二分别已在分得的房屋处居住至今,分家单已得到实际履行。依照本地农村习俗,子女成年后父母主持为子女分家是一种习惯,原告现主张两处房产均为其个人房产,不符合农村习俗和实际情况,法院不予采纳。 经核查,分家以后张大爷与张一共同生活长达近30年,张二在张大爷生病住院时也尽到了照顾义务,且在法院就赡养纠纷作出判决后也履行了给付赡养费的义务。张大爷陈述的理由均不能作为撤销分家单返还房屋的理由。 综上,张大爷主张撤销分家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 法官表示,分家析产协议是处理家庭财产的一种方式,是在家庭生活中6163am银河线路,为了子女独立分开生活,家庭成员就家庭共有财产协商一致进行分割的协议,主要目的在于对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进行明晰和处理,不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而是家庭共同财产,如果有个人财产应先从共同财产中区分出来,如果将个人财产赠与家人,则属于赠与合同范畴。因此,分家协议实质上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,性质上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析产,不能按照赠与合同来处理,不适用赠与协议撤销权的规定。编辑 杨海 校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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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志强:首先,激活古代典籍中的人权思想。中华典籍中蕴含的人权理念是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源头活水,也是全人类共同精神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。诸子百家,儒家“仁者爱人”、人“最为天下贵”和“有教无类”,墨家“兼相爱”,道家“齐物”、以对人类的“慈爱”为“三宝”之首,这些都是中华典籍中人权理念的具体表达。通过对这些理念的深入研究和探讨,可以激活古代典籍中的人权思想,从而更好理解和传承这些宝贵的思想资源。
其次,推动中华文明与世界其他文明的交流互鉴,在互动中实现人权理念创新。孔子的思想曾深刻影响了伏尔泰等人,为法国的启蒙运动提供了宝贵的思想启迪,而近代以来,西方思想和文化进入中国。基于和平发展的世界浪潮,中华典籍中的人权理念走向世界,需要在“从中国看世界”和“从世界看中国”间交替,目光流转于中国与世界之间,发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人权理念的鲜活生命。
在此次研讨会提交的论文中,我尝试从中华典籍中提炼出一个能代表中国人权原创性的概念——“道赋人权”。“道赋人权”是指基于“道”这一哲学概念所赋予人类的基本权利与尊严。其中,“道”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深远意义,它代表着宇宙万物运行的根本规律、政治理想以及道德道义。将“道”与人权相结合,旨在强调人权的普遍性、历史性以及合作性,即人权是顺应天道、地道以及人道的必然产物。
一是要加强对中国传统人权理念的持续挖掘。学术界应系统性梳理、解读与阐释中华典籍中的人权理念,推动跨学科、多维度、结构化的综合研究。在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,应推动中国传统人权理念的翻译工作,使其能够跨越语言和文化的界限,为世界各地的人们所阅读、理解和接受。这一目标的实现6163am银河线路,离不开专业翻译人员和高质量出版机构的鼎力支持,同时也需要政府和文化界的积极倡导与推动。
二是要深入对中国传统人权理念的学理阐述。在充分挖掘中华典籍中人权理念的同时,借鉴现代人权理论的优秀成果,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揭示其与现代人权理念的契合之处及独特价值,应致力于将这些理念转化为系统化、结构化、学理化的理论表述,实现中华传统人权理念向中华传统人权理论的实质性飞跃。应邀请海外学者和专家,就中华传统人权理念进行研究和交流,在交流中镜鉴自身不足和优势,推动人权理念的相互借鉴和共同发展。
三是要致力于中国传统人权理念与实践的紧密结合,力求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与双向滋养。探索中国传统人权理念在当代社会的实际应用场景与价值,以实践为土壤,为理论注入源源不断的生命力。通过将中国传统人权理念融入人权保障、法治建设、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实践,可更加直观地看到这些理念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效用性和独特性。实践应用不仅能够验证理论的科学性和可行性,还能为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供经验和启示,是推动理论创新的重要动力。
四是要积极、主动地参与全球人权治理,展现中国负责任大国的担当与作为。在全球人权治理体系中,中国不仅应作为积极参与者,更应成为建设性贡献者。我们应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,将中国传统人权理念的精髓融入全球人权对话与合作之中,推动构建更加公正、合理、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。通过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机制的改革与完善,中国可以提出更多具有中国智慧和中国特色的解决方案,为解决全球人权问题贡献中国力量。(完)
刘志强,中国人权研究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,现为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(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)法学教授、博士生导师、博士后合作导师。出版《中国人权法学理论建构》等专著12部。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、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基地重大项目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22个课题。获第十届广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、中国智库索引(CTTI)智库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、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(人文社会科学)三等奖等。